法治文化之五大法系

2020-07-27 0

一(yī)、中華法系
 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(de)文明古國,至少在公元前21世紀左右的(de)夏朝已經建立了國家,形成了法制。中華法制不僅起源早,而且經過四千多年(nián)的(de)發展過程,一(yī)直沒有中斷過,這是在世界文明古國中所僅有的(de)。
  二、大陸法系
  大陸法系,又稱民法法系(civil law system)、羅馬-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。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(wèi)基礎建立起來的(de)、以1804年(nián)《法國民法典》和(hé)1896年(nián)《德國民法典》為(wèi)代表的(de)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(dì)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(de)法律制度。
  三、英美法系
  又稱普通法系、英國法系或判例法系。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習慣法的(de)普通法為(wèi)基礎,逐漸形成的(de)一(yī)種獨特的(de)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(de)其他一(yī)些國家和(hé)地(dì)區的(de)法律制度,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并列的(de)一(yī)種曆史悠久和(hé)影響較大的(de)法系。
  四、印度法系
  我們今天所稱的(de)印度法系(Hindu law system)系指公元5~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制法及以其為(wèi)基礎的(de)古代緬甸、錫蘭(今斯裏蘭卡)、暹羅(今泰國)、菲律賓等國法律的(de)統稱。1世紀至15世紀,東南亞曆史上曾經有過一(yī)段印度化時期。
  五、伊斯蘭法系
  通常所指伊斯蘭法系,又稱阿拉伯法系,就是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(de)阿拉伯各國和(hé)其他一(yī)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(de)總稱,是指公元7~9世紀形成的(de)阿拉伯哈裏發國家的(de)法律,包括穆斯林宗教、社會、家庭等各方面的(de)法規。image.pngimage.pngimage.pngimage.p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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